燕山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视觉形象识别元素管理,充分展示我校办学理念和大学精神,塑造我校整体品牌形象,维护和确保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统一性、规范性和延续性,并配合《燕山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和网站的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是由代表学校视觉形象的识别元素及其组合变化、相关辅助图形构成的系统,适用于学校党群部门、行政部门、教学单位、直属单位等校属各单位及个人在办公、会务、宣传、环境等方面的应用。
第三条 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包括: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体系的界定和推广、应用指导和监督、法律事务管理、档案管理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条 校属各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时应严格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
第五条 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sual Identity System,缩写为VIS,简称VI),旨在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视觉形象设计,将学校历史、文化、教育宗旨、办学理念、办学精神等以可视化的文字、符号、图像、模型等元素的方式展现出来,为校属各单位提供设计规范和参考。
第六条 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包括基础元素、应用元素和再生元素三部分。
基础元素是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核心,主要包括校徽、中英文校名、学校色彩等内容与组合的设计标准及使用规范。
应用元素主要指在基础元素设计上衍生的包括桌牌、名片、信封、文具、铭牌、旗帜、证书、会议展板、导向牌、单位牌等实体应用的设计标准及使用规范。
再生元素主要是应用在非电脑制图中、没有实际参考颜色数值和色标的时候,采用手持印刷对色方法取得与标准色一致的一种使用规范。
第三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燕山大学视觉形象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实施和推广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全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规划、审核、授权和监督工作,保障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统一、全面、实施和使用。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校长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和组织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商讨涉及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相关事宜;
2.组织设计并不断完善《手册》,宣传推广并监督落实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
3.制作和管理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物品,管理和监督校属各单位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行为,维护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统一性,维护学校对外形象;
4.负责视觉形象标识相关的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以及学校商标的注册等;
5.学校纪念用品、宣传用品、公务用品等的设计制作、市场开发与经营,对外授权管理;
6.负责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保护和维权,监督并纠正校内外非法使用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行为;
7.审核和管理校属各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中英文标准名称及简称,协助信息化处审核和管理互联网域名;
8.负责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相关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校法制办公室负责燕山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十条 校属各单位应明确本单位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工作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内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推广、实施工作。
第四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使用规范
第十一条 《手册》将以电子版形式发布,并建设专题网站(http://vis.ysu.edu.cn)供校属各单位下载应用,各单位应以此为标准和依据,做好本单位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推广和落实工作,学校不再统一印制纸质版本。
第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后,校属各单位在应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元素时,应严格遵循《手册》和本办法,凡涉及学校各类视觉形象识别元素的应用和更换,要在现有识别元素或标识的载体使用老化或自然耗尽的基础上,以节约实用为原则,逐步推进此项工作。
第十三条 校属各单位在应用《手册》时,如手册中涵盖所需物品设计范本,则应按设计原样直接应用;如手册中未涵盖所需物品设计范本,则由应用单位根据手册中关于基础元素的有关规定和相关规范进行设计,风格应与学校整体视觉形象保持一致。对使用不当者,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纠正。
第十四条 除校属独立法人单位外,任何单位和部门在对外开展的各类教育教学、交流合作、学术论坛等活动时均不得使用除学校视觉形象标识外的其他任何标识。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前,校属单位已有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或专属标识的,需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或标识的图案、设计理念、寓意等,报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继续使用;本办法发布后,各单位如需制作新的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或专属标识的,须报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启用,审核内容包括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或标识的图案、设计理念、寓意等。
除独立法人单位外,其他单位经审核通过后的专属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或标识,仅限校内应用。机关各部门不得拥有或使用除学校视觉形象标识外的其他任何专属标识。
第十六条 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是学校的无形资产,相关的设计文稿、模板及电子文档、影像资料等应建档,由学校档案馆管理。校属各单位根据需要,自行负责本单位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物品的建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为学校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燕山大学拥有其所有权,原则上仅授权校属各单位校内应用,不得对外使用。未经领导小组同意并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用或抄袭使用,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如需作商业目的使用,必须经学校法制办公室审核、经领导小组批准后,依照学校规定签订使用合同,规定使用时间、用途、地域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及其他未尽事宜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规范使用校徽校名的通知》(燕大办字〔2011〕5号)即行废止。